(2016年5月17日文明服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徐州市銀行業文明規范服務水平,樹立良好的服務形象,根據《中國銀行業文明服務公約》和《徐州市銀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的宗旨是引領會員單位規范服務行為,提升行業服務質量,建立科學、規范、合理的行業服務機制,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促進徐州市銀行業文明規范服務工作健康發展。
第三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依據《徐州市銀行業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四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工作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的權力機構是全體委員會議,由文明服務委員會全體會員單位組成,文明服務委員會委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的人員組成。
第六條 會員單位推薦的委員應為文明服務職能部門負責人,委員在任期內因工作變動由所在單位繼任者擔任。
第七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5名,由秘書長提名,經文明服務委員會選舉后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人選要體現市各類銀行的代表性和共同參與性。
第八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負責全體委員會議閉會期內行業文明規范服務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的職責
(一)主持召開文明服務專業委員會會議,組織文明服務專業委員會的日?;顒?。
(二)研究制定全市銀行業文明規范服務內容、措施及文明規范服務標準、規定和辦法。
(三)組織開展文明優質服務競賽和經驗交流,構建會員單位文明規范服務交流平臺。
(四)認真抓好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學習和培訓,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服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五)維護全市銀行業整體形象,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社會宣傳力度,積極推介銀行業新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成果,努力提高銀行業創新產品的知曉度和文明服務的美譽度。
(六)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會員單位提出的服務訴求,牽頭組織行業聯動措拖;維護客戶正當權益,調查有關投訴和申訴,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七)做好文明優質服務示范單位創建、申報、考核、評選和驗收工作,在全市銀行業營造爭先創優的工作氛圍。
(八)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主任委員職責
(一)主持文明服務委員會工作,負責召開文明服務委員會會議;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文明服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依據理事會審定的決議,協調處理與會員單位的相關事宜;
(四)組織完成徐州銀監分局和理事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委托副主任委員代行主任委員職責。
第十一條 副主任委員職責
(一)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二)協助主任委員草擬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三)負責牽頭組織和實施委員會有關決議。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協會秘書長、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并至少有一項議案也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會議議案由會員單位或文明服務委員會委員通過秘書處以書面形式向主任委員提出,主任委員安排上會。不同意安排上會的,由主任委員以書面形式向提案人說明原因。議案應包括議案背景、內容和效果。
第十四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每位文明服務委員會委員代表本單位擁有一票表決權。委員因故不能參會的可委托代表參加,無故未參加會議的委員視為棄權,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委員,其資格自動免除。
第十五條 委員可對議案涉及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質詢,主任委員或提出議案的委員應當予以解答。
第十六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會議對需表決的事項采取書面記名方式表決,并將審議和討論事項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委員及其受托人應對文明服務委員會會議的內容保密。
第十八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的聯絡、協調工作,由協會秘書處承擔。
第十九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通過的會議議案,須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五章 決議執行
第二十條 文明服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形成決議后方可實施,各會員單位必須自覺遵守、履行并互相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會員單位對已生效的有關決議有不履行或違反行為的,報經協會按有關規定分別采取警示、內部通報、公開曝光、自律性處罰、暫停行使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自律性處分措施予以處理。同時,報告徐州銀監分局,并提出有關監管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徐州市銀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