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管理,防范系統性風險發生,推進同業合作,維護同業權益,促進我市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經各授信行共同協商,制定本合作協議。
一、各行辦理授信業務,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確保各項授信業務合法合規。
二、對集團客戶的授信業務,各授信行必須嚴格執行授信程序,堅持獨立審貸、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確保安全的原則。
三、各授信行應遵循誠信原則,公平競爭,相互協作,共同維護同業的整體利益。
四、建立“主報告行”(即牽頭行)制度。在同一集團客戶的多家授信銀行中,經共同協商,確定一家銀行作為該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監測的主報告行,履行“協議”所賦予的職責。如因特殊情況變更主報告行,亦由各授信行協商確定。
五、主報告行職責:
1、確定專人負責集團客戶的風險監測工作。及時了解、收集客戶的組織狀況、關聯企業組成、股權結構、集團整體經營和財務狀況、各關聯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集團內部經營性業務和資產的分布情況、對外投資及利潤分配情況以及集團高管人員情況等,并及時匯總,建立資料信息庫。
2、主報告行在獲得成員行提供涉及集團客戶異常變化情況的重要信息后,應及時匯總并轉知各成員行,共同防范授信風險。
3、每半年召開一次成員行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通報情況,交流、分析集團客戶有關信息資料,達到信息共享、風險共防。同時,將有關信息資料向銀行業協會秘書處“集團客戶信息平臺”報備。
4、每年召開一次集團客戶綜合情況分析會并形成分析評價報告,在發送成員行的同時,抄報徐州銀監分局和銀行業協會秘書處。
5、牽頭落實集團客戶會計年報審計工作。對資質不符合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及時要求集團客戶撤換,以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年報審計質量。
六、成員行職責:
1、確定專門的業務聯系人,根據主報告行的要求,定期或根據需要參加由主報告行召集的授信行會議,交流、分析集團客戶的有關信息資料。
2、每季度向主報告行報送一次對集團客戶授信額及集團客戶現金流量情況。
3、主動、及時向主報告行提供集團客戶異常變化的重要信息,其主要內容:
(1)行業外部政策變化情況;
(2)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資者個人、經營者、關鍵管理人員變動以及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的異常變動;
(3)企業資產或債務重組、重要資產轉讓或出售、企業改制、股權變化、變更經營方式等事項及對銀行授信的影響;
(4)客戶提供對外擔保、未決訴訟(或仲裁)及被稅務、環保等執法部門查處等情況;
(5)重大投資、融資活動(對外借入資金大量增加或減少)及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
(6)大額授信額度調整情況;
(7)銀行貸款等債務(包括貿易融資及利息)到期未清償及在其他銀行的違約記錄、貸款五級分類等級下調等情況;
(8)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9)授信行認為需要予以風險提示的其他問題。
4、根據主報告行的工作安排及時組織開展相關的調查活動,負責搜集相關信息資料,認真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務,積極配合做好集團客戶的授信調查分析工作。
七、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化解風險。對可能發生的風險,要及時防范和化解,嚴防系統性風險發生。對已出現的風險,各成員行要團結協作,及時提出化解風險的措施,控制風險蔓延。嚴防因爭相收貸而造成損害同業利益的行為發生及其他連鎖反應。
八、自覺遵守“保密原則”。各授信行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集團客戶的各項預警信息及經協調后形成但未實施的措施及制裁方案。
九、加強同業自律監督。各授信行應及時、準確、充分地披露所掌握的集團客戶信息。應自覺地維護銀行業的整體利益,嚴防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對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的,協會將在同業內予以通報,并抄報徐州銀監分局。
十、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